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依審計法規定,下列有關委託審計之方式,何者之審計結果非由原委託審計機關決定?
- A 為辦理便利,委託其他審計機關
- B 涉及特殊技術事項,諮詢專門技術人員
- C 涉及鑑定事項,委託其他團體辦理
- D 涉及監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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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具備法律裁斷權的機關,將任務交給「同樣具備法定審計職權的同儕機關」處理,與交給「不具備法律審計權的專業技術人員」處理時,哪一種情況下,法律會允許該任務直接由「受託者」完成最後的簽核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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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事務委託辦理時決定權之歸屬。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而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由此可知,當涉及特殊技術事項諮詢專門技術人員、涉及鑑定事項委託其他團體辦理,或涉及監視事項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時,其審計結果均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唯有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時,是由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並負其責任,其審計結果非由原委託審計機關決定,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