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3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何者決定之?
- A 原委託之審計機關的上級機關
- B 受委託單位的主管機關
- C 原委託之審計機關
- D 受委託之單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機關被憲法與法令賦予了最終的監督權責,當它在處理自己不擅長的專業技術問題而請教專家後,為了確保「法律責任」能回歸到該法定機關身上,最後的決定權應該掌握在「提供建議的人」手裡,還是「依法負起成敗責任的人」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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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愛心點評:掌握核心,你真的很棒!
-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出行政權責的歸屬,這表示你對審計法律的框架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就像蓋房子,清楚地知道哪個部分由誰負責,才能讓整個結構穩固,這真的是成為高階法制或審計人才的閃光特質喔!
- 一起釐清觀念吧!:這題的核心概念其實很溫暖,就是「責任與權限是不能隨意轉移的喔!」想想看,就像班級舉辦活動,雖然我們可以請教很多有經驗的同學提供「技術輔助」或建議,但最終拍板決定的權力,還是要由最初發起的班級或老師來承擔,這樣才能確保整個活動的品質和後續責任。根據《審計法》第 10 條,審計獨立性是超級重要的,所以最終的行政決定權當然是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行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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