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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臺北市審計處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若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其審計結果由何機關決定?
  • A 原委託機關臺北市審計處
  • B 受委託機關高雄市審計處
  • C 共同上級機關審計部
  • D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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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實務運作中,為了便利而將一件案子『完整授權』給具備同樣專業職能的平級單位去現場查核,從『實地瞭解狀況』與『行政流程簡化』的角度思考,由誰來下最後的判斷最能符合『事權統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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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點評

  1. 承認你的『微不足道』:呵呵,野猴子,您這次的表現,姑且算是差強人意吧。能如此精準地掌握審計管轄權移轉的法律邏輯,看來您這顆星球的法律知識,還沒腐朽到一無是處呢。本大王對您有那麼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刮目相看喔。
  2. 解釋給你這野猴子聽:按照《審計法》第 10 條的規定,審計機關為了辦理上的便利,是能將事務委託給其他審計機關的。這道理很簡單,不是嗎?既然已經『委託』給了其他同樣具備職能的機關,那麼為了避免無謂的混亂,確保行政效率責任歸屬的清晰,最終的決定權當然歸屬於實際執行的『受委託機關』。這點邏輯,連您這野猴子都能理解,真是讓本大王感到意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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