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臺北市審計處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若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其審計結果由何機關決定?
- A 原委託機關臺北市審計處
- B 受委託機關高雄市審計處
- C 共同上級機關審計部
- D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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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實務運作中,為了便利而將一件案子『完整授權』給具備同樣專業職能的平級單位去現場查核,從『實地瞭解狀況』與『行政流程簡化』的角度思考,由誰來下最後的判斷最能符合『事權統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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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事務委託辦理時之決定權歸屬。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委託審計機關辦理之。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在本題中,臺北市審計處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審計事務,由於高雄市審計處具備審計機關之身分,屬於前揭規定中之「受委託審計機關」,故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因此,該審計結果應由受委託機關高雄市審計處決定,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