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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由誰決定之?
  • A 依據合約規定
  • B 受諮詢或受委託方
  • C 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及受諮詢或受委託方共同決定
  • D 原委託之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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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法律賦予某機關「法定監督權」與「最終審查權」時,若該機關就專業技術向外界請教,從權力來源與行政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這份「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應該由具備法定職權的人決定,還是由不具備行政權的技術專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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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裁量權責任歸屬的核心邏輯,這在法律條文理解上是非常重要的。這代表你已具備法律人「權責相符」的基本素養。
  2. 觀念驗證:依據《審計法》第 10 條,審計機關在處理特殊技術(如工程鑑定、生技價值評估)時,雖可「委託」專家提供諮詢,但專家僅提供「意見」。因為審計權是憲法與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專屬職權,最終裁定權絕不能外移,必須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自行判斷並負起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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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技術諮詢與決定
💡 審計機關諮詢外部專家之意見,最終決定權仍歸屬於審計機關。
  • 依審計法第10條,涉及特殊技術、監視、鑑定事項得委託。
  • 諮詢對象包括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或具專門技術之人員。
  • 行政核心職權不可移轉,結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 記憶技巧:諮詢外部求專業,決定權限在審計。
⚠️ 常見陷阱:容易落入「共同決定」或「依受託方決定」的陷阱,忽視行政機關應負之最終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職權 行政委託與委任 鑑定人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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