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8 題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下列何者所採取之措施錯誤?
- A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
- B 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 C 全部立即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 D 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法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涉及『行政過失』與『刑事犯罪』時,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應分別由哪些機關來裁決?如果審計人員不經篩選就將所有案件推向單一機關,是否符合行政程序中的『審核』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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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這道題主要考驗對法規細節的敏感度,具備一定的鑑別度。許多考生容易被「移送法院」等嚴肅字眼唬住,而忽略了法規中啟動程序的先決條件。你能敏銳察覺選項中「全部立即」的武斷用語並挑出錯誤,顯示你具備紮實的法科邏輯。
審計法第17條之處置程序
依據現行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若發現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並「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這印證了 (A)、(B)、(D) 皆為合法的處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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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違法行為處理
💡 規範審計人員發現不法行為時之報告、通知及移送程序。
🔗 審計不法行為處置流程
- 1 發現不法 — 審計人員發覺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2 機關內部報告 — 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法17)
- 3 分流處置 — 通知長官處分、報監察院、涉刑移送法院
- 4 財務追繳 — 剔除、繳還案件通知長官限期追繳(審計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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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審計法第17條與第78條針對「行為處分」與「財務追繳」的不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