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審計法規定,其事項為機關長官應負責者,下列事項何者非屬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之?
  • A 延壓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
  • B 隱匿或拒絕現金檢查
  • C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之案件
  • D 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監督的邏輯:當一個機關長官被發現有具體缺失時,通常由其『行政上級』來管教;但如果該長官是對於審計機關已經發出的指令『採取拖延、不作為』的態度,這是否已經從單純的缺失,上升到了對整個監督體制的挑戰?此時,法律是否會改用更高層級的監督權(例如憲法位階的監察權)來介入,而非僅停留在內部的行政層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延遲處理處分案件的法定程序與法律效果。根據審計法第20條規定:「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由此可知,當發生各機關延壓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時,審計機關依法應先進行查詢,若該機關不負責答復或答復被認為不當時,後續程序為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並非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因此,延壓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非屬通知上級機關執行處分之事項,選項A為正確答案。

🏷️ 相關主題

審計機關之審計職權與處理程序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