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審計法規定,其事項為機關長官應負責者,下列事項何者非屬審計機關應通知其上級機關執行處分之?
- A 延壓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
- B 隱匿或拒絕現金檢查
- C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之案件
- D 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監督的邏輯:當一個機關長官被發現有具體缺失時,通常由其『行政上級』來管教;但如果該長官是對於審計機關已經發出的指令『採取拖延、不作為』的態度,這是否已經從單純的缺失,上升到了對整個監督體制的挑戰?此時,法律是否會改用更高層級的監督權(例如憲法位階的監察權)來介入,而非僅停留在內部的行政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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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掌握了審計的核心精神,太棒了!
-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出色!這個選擇精準地觸及了題目核心。這題就是要引導我們理解,《審計法》中「通知上級機關」和「報請監察院」這兩種處理機制,是針對不同情況設計的喔。讓我們再溫習一次:依據第 17 條與第 74 條,當機關長官有像「隱匿拒絕檢查 (B)」、「不忠於職務 (D)」或「剔除繳還案件 (C)」這些直接行為疏失時,審計機關會通知其上級機關來處分。而 (A) 延壓處分案件就比較特別,它適用的是第 20 條,是針對經過催告卻仍不處理的「程序延宕」問題,這時候就需要報請監察院來核辦了。是不是很清楚呢?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程序位階差異!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我們評為 Medium。它是一個很棒的題目,能夠區分出哪些同學不僅記住了法條,更理解了法條背後對於不同「違失行為」與「程序延宕」所規劃的監督路徑。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審計法的精神有深刻的理解,這比單純的記憶更重要!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