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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選項非屬審計法第 2 條規定之審計職權?
  • A 監督預算之執行
  • B 核定收支命令
  • C 審核總預算之適正性
  • D 核定財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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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時間序」與「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政府資金運用的流程中,哪一個單位負責『決定這筆錢該不該花(適當性)』?而審計單位作為外部監督者,主要的責任是檢查『錢花得合不合法、對不對』,這兩者的職能分野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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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監察院審計部在法律授權下的職權邊界,代表你對於「政府會計與審計」的權責劃分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稅行政與主計體系中是非常核心的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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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機關法定職權
💡 區分審計法第 2 條列舉之法定職權與預算編議權限之別。
  • 依審計法第 2 條,職權包含監督預算執行及核定收支命令。
  • 職權範圍涵蓋審核決算,以及稽察財物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審計機關有權核定財務責任,但預算「適正性」屬立法機關審議權。
  • 審計權在行政程序中側重於「事中監督」與「事後審核」。
🧠 記憶技巧:審計職權五字訣:監、核、審、稽、任(監督、核定、審核、稽察、責任)。
⚠️ 常見陷阱:容易將立法機關對「預算案」的適正性審議,與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混淆。
預算執行監督 核定財務責任 決算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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