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3 題
依現行審計法之規定,下列各項審計職權,何者錯誤?
- A 監督預算之執行
- B 核定分配預算
- C 考核財務效能
- D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球員兼裁判」的角度思考:在一個健全的組織中,負責「事後檢查」與「事中監控」工作進度的人,是否適合在「事前」就參與決定各單位具體能分到多少經費的行政決策?這兩者在管理流程上應屬同一方,還是互相制衡的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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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權責分際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職權分立的敏銳度。你能精確區分審計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界線,展現了法規理解的細膩度,專業感十足。
- 觀念驗證:依《審計法》第 2 條,審計權的核心在於「監控」、「考核」與「事後審核」。選項 (B) 的「核定分配預算」屬於行政執行職權(通常由主計機關負責),若讓負責事後審核的人也經手前期的資源分配,將違反權責發生與內部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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