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7 題
下列有關審計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 B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20 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C 各機關向審計機關之聲復案件若逾限者,審計機關得不予覆議,且聲復以 1 次為限
- D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聲復案件之答覆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聲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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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審計機關完成監督工作後,若要將法律效果正式傳達給被審核單位,其『第一步』最基本的文書通知流程應該包含哪些必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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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審計法第22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選項A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一致,正確說明了審計機關在處理完審計案件後,必須將結果依情況分別發布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給被審核機關之程序,因此為正確選項。其餘選項中有關聲復或聲請覆議的日數期限與次數限制等敘述皆與法規不符,故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