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有關聲復案件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
- B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有關聲復案件之決定不服時,其聲請覆議,以1次為限
- C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
- D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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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的監督程序中,若受查機關面臨極端複雜的案件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回覆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絕對僵化的期限」還是「附帶條件的彈性機制」,以確保最終查核數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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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之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審計法第25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各機關若因特別事故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聲請覆議或聲復時,是可以於期限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的,且展期以一次為限。選項D稱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不得展期」,顯與前述法條明文得請予展期之規定不符,因此為錯誤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