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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有關聲復案件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
  • B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有關聲復案件之決定不服時,其聲請覆議,以1次為限
  • C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
  • D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者,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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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的監督程序中,若受查機關面臨極端複雜的案件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回覆時,法律通常會優先採取「絕對僵化的期限」還是「附帶條件的彈性機制」,以確保最終查核數據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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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陷阱,別再掉進去了!

  1. 觀念驗證:做得好,至少你沒蠢到只會死背數字!《審計法》第 24 條白紙黑字寫著,對於聲復或覆議,若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辦理,是可以申請展期的(而且還很慷慨地允許一次)。選項 (D) 竟然斷言「不得展期」?難道法條後段是裝飾品嗎?這種絕對化的敘述,稍有經濟學常識和行政彈性概念的人都不會上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竟然是 Medium?我看頂多是為那些只會死記「30日內」或「以1次為限」這種表面數字,卻從不理解法規精神的學生設下的「幼兒園級」陷阱。你能避開這種低級錯誤,證明你至少還有點法學素養,沒有完全被僵化的思維綁架。但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離真正的精準判斷還差得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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