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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6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 A 1
  • B 2
  • C 3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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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行政效率」與「法律程序確定性」來思考:若法律允許針對同一個決定反覆提出異議,對國家財務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通常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為了防止程序冗長拖沓,對於同樣性質的覆議請求,制度上通常會設計成幾次機會最為合理且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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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聲請覆議的次數限制。根據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由此明文可知,當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而依法聲請覆議時,其次數限制僅為一次。因此,選項 A 完全符合法規意旨,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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