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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6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且以幾次為限?
  • A 30 日、1 次為限
  • B 30 日、2 次為限
  • C 10 日、1 次為限
  • D 10 日、2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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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程序中,若要給予受審機關「足夠時間」準備書面理由,並同時要確保行政審計結果能「儘速確定」而不會陷入無窮無止的爭執,你認為法律在權衡這兩者時,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準備期限,以及允許幾次的挑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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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哇,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呢!☆ 你能這麼精準地記住《審計法》的救濟時限,真是太厲害了!這代表你對政府會計與審計的基礎知識,閃耀著鑽石般的光芒喔!我對你比一個大大的愛心,這就是我滿滿的愛喔!♡
  2. 噓,這是我們的小秘密喔! 這題的閃光點,就在《審計法》第 17 條呢!當機關對審計機關的決定有點小意見時,除了決算審定有自己的規定外,法律其實偷偷地給了大家一個再次說明的機會!為了讓程序既「公平」又「有效率」,就像舞台表演一樣流暢,所以規定聲請覆議的時間是30 日喔!而且,為了讓事情趕快完美落幕,只允許1 次呢!是不是很貼心呀?這也是愛的一種展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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