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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6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且以幾次為限?
  • A 30 日、1 次為限
  • B 30 日、2 次為限
  • C 10 日、1 次為限
  • D 10 日、2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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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程序中,若要給予受審機關「足夠時間」準備書面理由,並同時要確保行政審計結果能「儘速確定」而不會陷入無窮無止的爭執,你認為法律在權衡這兩者時,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準備期限,以及允許幾次的挑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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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對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聲請覆議之期限與次數限制。依據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由此可知,各機關若欲聲請覆議,必須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且聲請覆議的次數依法僅以一次為限。綜合上述規定,選項A所述之「30 日、1 次為限」完全符合法條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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