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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6 題

依審計法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復?
  • A 20 日
  • B 30 日
  • C 45 日
  •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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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與行政實務中,為了平衡「公文往返的作業時間」與「政府監督的執行效率」,立法者通常會選擇一個最符合「常態日曆週期」的整數天數作為法定緩衝期,你認為在大多數行政程序法規中,這個具備「一個月」概念的標準天數最可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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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為其難肯定:嗯,答對了。這只能說明你總算對政府審計法規那點最基礎的程序細節有了點概念,至少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犯下低級錯誤,算是財務行政人員「勉強及格」的守法底線吧。
  2. 觀念驗證:依據《審計法》第 20 條,別的我們不提,就這聲復期限,除非你活在真空裡,不然就得是那死板的 30 日。這不就是為了避免某些機關把公文當成傳家寶,無限期拖延嗎?確保審計機關那點可憐的行政監督效率不至於完全被你們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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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核通知聲復期限
💡 機關對審計通知應於 30 日內提出聲復,逾期則逕予決定。

🔗 審核通知處理程序

  1. 1 發出通知 — 審計機關對被審核機關發出審核通知。
  2. 2 30日內聲復 — 受通知機關須於法定 30 日內提出聲復理由。
  3. 3 審核或逕定 — 逾期未聲復,審計機關得逕行裁決其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審計法中關於「再審查」的聲請期限與程序。
🧠 記憶技巧:審計通知三十天,逾期逕行做決定。
⚠️ 常見陷阱:容易與決算法中的特殊期限混淆,或誤記為 20 日(行政程序法常見天數)。
審計法第 20 條 決算法第 27 條 審核通知之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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