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4 題
審計法規定,各機關之聲復展期及聲請覆議之次數為何?
- A 各以一次為限
- B 各以二次為限
- C 聲復展期一次為限,聲請覆議二次為限
- D 聲復展期二次為限,聲請覆議一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與審計實務中,若法律賦予機關『無限次』或『多次』的延期與救議機會,將對『預算執行時效』與『審計結果的法律安定性』造成什麼衝擊?為了兼顧機關說明權益與行政效能,立法者通常會傾向設定幾次機會最為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A)。這顯示你對審計法規的程序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
聲復展期與覆議的法定次數
在審計程序中,依據現行《審計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接到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經核准展期外,應於三十日內聲復;若聲復未獲接受,則可聲請覆議。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具體的次數限制,實際上是明定在《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中,規定「聲復之展期及聲請覆議,各以一次為限」。因此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