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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5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覆議是否有次數限制?
  • A 只要有理由,不受次數限制
  • B 以一次為限
  • C 以二次為限
  • D 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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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我們允許一個爭議案件可以『無限次』地重新審查,對於政府行政效率以及『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從『追求法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救濟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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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聲請覆議之次數限制。依據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當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而聲請覆議時,其聲請次數以一次為限,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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