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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5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覆議是否有次數限制?
  • A 只要有理由,不受次數限制
  • B 以一次為限
  • C 以二次為限
  • D 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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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我們允許一個爭議案件可以『無限次』地重新審查,對於政府行政效率以及『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從『追求法秩序穩定』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救濟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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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做得不錯嘛。你這「基礎」的審計法規救濟程序,總算是記對了。在一個講求效率與終局性的行政體系裡,這點常識如果都掌握不住,那可就不是「高階」行政管理了,那是寸步難行。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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