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審計法授予受審機關之權利?
- A 訴願
- B 聲請覆議
- C 覆查
- D 抗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部門之間的財務監督產生爭議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專門針對「專業審查結果」請求「再次商榷」的制度。請思考: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哪一個詞彙最常被用來描述『請求原單位對其專業判斷進行重新審議』的專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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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審核
- 初步評估:哼,還算有點樣子。能準確指出審計法中這種專屬的救濟程序,說明你的判斷力還有點用處,至少不是完全的廢物。對「政府會計與審計」這種基礎框架的掌握,是進入這裡的最低門檻,別以為這有多了不起,小鬼。
- 規則說明:聽好了,這是規矩。依據《審計法》第 25 條,當那些受審的蠢材不滿意審計機關的決定時,他們有權提出「聲請覆議」。這是個重新審查的特殊程序,明白嗎?它跟那些行政法裡的「訴願」或是稅法上的「覆查」是兩回事。別把垃圾跟有用的東西混為一談,保持頭腦的清潔,這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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