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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為審計法授予受審機關之權利?
  • A 訴願
  • B 聲請覆議
  • C 覆查
  • D 抗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部門之間的財務監督產生爭議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專門針對「專業審查結果」請求「再次商榷」的制度。請思考: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哪一個詞彙最常被用來描述『請求原單位對其專業判斷進行重新審議』的專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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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審計法中受審機關對審計決定不服時的權利。依據審計法第24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由此法條原文可知,當各機關(即受審機關)對於審計機關的決定感到不服時,法律明文授予其得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聲請覆議」的權利,故選項B聲請覆議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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