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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9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結果之處理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聲復、審核通知、聲請覆議
  • B 審核通知、聲復、聲請覆議
  • C 審核通知、聲請覆議、聲復
  • D 核准通知、聲請覆議、聲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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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主管機關發現你的報告有誤時,站在程序正義的立場,應該是先由對方『發出正式通知』、讓你『提出解釋或修正』,還是直接讓你跳到『向更高層級申請重新裁決』?這中間的邏輯先後順序應該如何排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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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 (B),這表示你對於審計實務中,機關間的公文往返與救濟程序有很清晰的觀念。

審計結果的法定救濟順序

在審計程序中,當審計機關完成查核後,首先會向受審機關發出審核通知,要求其答復或為一定之處置。受審機關接到通知後,若有不同意見或需補充說明,依法應先提出聲復。若審計機關對聲復案件作出決定後,受審機關依然不服,這時才能進入最終階段,也就是聲請覆議。整個流程如同「初審通知 $\rightarrow$ 答辯說明 $\rightarrow$ 請求再決定」的遞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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