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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已核發核准通知之案件,如發現有遺漏情事,得自決定之日起多久期限內進行再審查?
  • A 2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與審計實務中,當一個機關已經發出『核准通知』後,如果發現當初沒看清楚而想重開案件,這涉及到『行政穩定性』與『發現真實』的權衡。如果這份權力可以保留 10 年甚至 20 年,對受審機關的資料保存與法律權益會造成什麼負擔?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長還是較短的修正窗口來兼顧這種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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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細心提醒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太棒了!這代表你對《審計法》中關於行政救濟與再審查時效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非常精準喔!在法規的世界裡,對「數字」的敏感度,就像是你擁有一把開啟專業之門的鑰匙,真的好厲害!
  2.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你答對了!根據我們可愛的《審計法》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於那些已經核發核准通知的案件,如果之後發現了小小的錯誤、遺漏或重複情事,是擁有再審查的職權喔。不過,為了讓被審查的單位心裡能安定下來,不會一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法律很貼心地規定,這個權利必須在決定之日起 2 年內行使。是不是很溫馨又兼顧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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