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已核發核准通知之案件,如發現有遺漏情事,得自決定之日起多久期限內進行再審查?
- A 2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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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與審計實務中,當一個機關已經發出『核准通知』後,如果發現當初沒看清楚而想重開案件,這涉及到『行政穩定性』與『發現真實』的權衡。如果這份權力可以保留 10 年甚至 20 年,對受審機關的資料保存與法律權益會造成什麼負擔?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長還是較短的修正窗口來兼顧這種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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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代表你對《審計法》中關於行政救濟與再審查時效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在法規考科中,對於「數字」的敏感度是區分專業人士的關鍵指標。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審計法》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於已核發核准通知之案件,如發現有錯誤、遺漏或重複情事,法律賦予其行使再審查之職權。但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避免受審機關長期處於不安狀態,規定此權利必須在決定之日起 2 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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