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A 2 年
- B 5 年
- C 10 年
- D 無時限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設計「重新審視已結案件」的期限時,若該案發現的是『故意的欺瞞或偽造證據』,而非單純的技術性錯誤,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公義,應該給予審計機關較長還是較短的追究時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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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很好!這題你準確地選出了 (C) 10 年,法規基本功相當紮實。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記憶型考題,其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法規中不同情境下「再審查」的時效差異,這也是國家考試常設的測驗切入點。
再審查之時效規範
依據《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會有兩種再審查的時效規定。如果是一般性的「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再審查的時效是 2 年內;但若是情節嚴重、涉及蓄意舞弊的「發現詐偽之證據」,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紀律,法律特別賦予了長達 10 年的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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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再審查時限
💡 審計機關對已結案件重啟審查之法定期限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再審查 | VS | 特殊再審查 (詐偽) |
|---|---|---|---|
| 發生原因 | 發現錯誤或遺漏 | — | 發現詐偽之證據 |
| 法定期限 | 2 年內 | — | 10 年內 |
| 期限起算點 | 自決定之日起算 | — | 自決定之日起算 |
💬涉及詐偽之情事因情節重大,故法律給予較長(5倍)的追溯再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