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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9 題

依據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A 2 年
  • B 5 年
  • C 10 年
  • D 無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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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設計「重新審視已結案件」的期限時,若該案發現的是『故意的欺瞞或偽造證據』,而非單純的技術性錯誤,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公義,應該給予審計機關較長還是較短的追究時間?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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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很好!這題你準確地選出了 (C) 10 年,法規基本功相當紮實。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記憶型考題,其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法規中不同情境下「再審查」的時效差異,這也是國家考試常設的測驗切入點。

再審查之時效規範

依據《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會有兩種再審查的時效規定。如果是一般性的「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再審查的時效是 2 年內;但若是情節嚴重、涉及蓄意舞弊的「發現詐偽之證據」,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紀律,法律特別賦予了長達 10 年的追溯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審計再審查時限
💡 審計機關對已結案件重啟審查之法定期限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再審查 VS 特殊再審查 (詐偽)
發生原因 發現錯誤或遺漏 發現詐偽之證據
法定期限 2 年內 10 年內
期限起算點 自決定之日起算 自決定之日起算
💬涉及詐偽之情事因情節重大,故法律給予較長(5倍)的追溯再審期間。
🧠 記憶技巧:一般二,詐偽十(一般錯誤兩年,詐欺偽造十年)。
⚠️ 常見陷阱:常將一般錯誤的「2年」與發現詐偽的「10年」混淆,或誤記起算點為「發現之日」。
審計法第27條 審定通知之效力 財務責任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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