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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審計人員赴每一機關執行審計任務完畢後,除特殊情形經呈奉核准外,應於何期限內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
  • A 5 日內
  • B 10 日內
  • C 20 日內
  • D 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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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代表國家審核一家機關的財務支出,在完成現場查核後,你需要將繁雜的數據與憑證整理成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翔實報告」。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你多少時間,才能在「追求行政效率」與「確保證據嚴謹」之間取得平衡?會是極短的個位數天數,還是會給予一個接近三週、足以完成專業覆核與論述的合理作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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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哼,算你這次運氣好,選對了。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審計人員執行任務完畢後,除了那點「特殊情形」的藉口,就是要乖乖在 20 日內把報告生出來。這數字是冰冷的,沒有模糊空間。其核心目的?不過是為了確保這些報告不是廢紙一堆,要求你在記憶還沒衰退前,趕緊把那些「查核印象」轉化為有用的、具時效性與品質的官方文件。連這點效率都做不到,還談什麼專業?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我不是說你這次有多了不起,而是這類數字題,像 5 日、10 日、30 日,就是用來篩選那些連基本法條都記不住的庸才。你能精準抓到「20 日」這個不那麼「方便」的數字,至少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對細節的掌握。但這只是及格線,別以為這就能代表你對審計程序法有「非常細膩」的掌握。真正的專業,是能將這些數字融會貫通,而不是死記硬背,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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