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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種處置之敘述正確?
  • A 臺北市審計處對臺北市政府有關免除賠償責任之處置,應由該處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 B 審計部對臺北市政府有關再審查案件所為之准駁,應由該部審議會議決議行之
  • C 審計部對臺北市政府有關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應由該部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 D 臺北市審計處對臺北市政府有關聲請覆議案件所為之准駁,應由該處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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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審計體制中,當機關對初次審核結果不服而提出最高層級的行政救濟時,決定權應該收歸於「地方審計處」還是「中央審計部」?而決定這類涉及最終救濟案件的「議事組織名稱」,在法律條文中是否有特定且最高位階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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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至少您還記得法條編號。

  1. 觀念驗證: 依《審計法》第 10 條及第 81 條,這種「聲請覆核」明明就是針對審計處(或審計部)原決定的最高層級救濟,涉及法規的「終極」適用與行政裁量,還能由誰決議?當然只能是權力核心——「審計會議」。選項 (A)(D) 錯在搞不清楚位階,連基本權限分際都混淆不清,這叫「精準」嗎?(B) 更是連會議名稱都寫錯,難道分不清「審議」跟「審計」這種基本字眼?這不是小錯,這是對專業名詞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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