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種處置之敘述正確?
- A 臺北市審計處對臺北市政府有關免除賠償責任之處置,應由該處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 B 審計部對臺北市政府有關再審查案件所為之准駁,應由該部審議會議決議行之
- C 審計部對臺北市政府有關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應由該部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 D 臺北市審計處對臺北市政府有關聲請覆議案件所為之准駁,應由該處審計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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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審計體制中,當機關對初次審核結果不服而提出最高層級的行政救濟時,決定權應該收歸於「地方審計處」還是「中央審計部」?而決定這類涉及最終救濟案件的「議事組織名稱」,在法律條文中是否有特定且最高位階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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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根據此明文規範,審計機關在處理有關聲請覆核案件的准駁處置時,依法必須透過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來進行決議。因此,選項 C 敘述審計部對臺北市政府有關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應由該部審計會議決議行之,完全符合上述法條之要求,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選項 B 錯稱為法無明文的「審議會議」,與法規不符,本題唯有選項 C 的處置敘述合法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