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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0 題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該如何處理?
  • A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 B 逕行決定
  • C 查明後依法處理
  • D 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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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國庫的守護者,當你發現有人正要違規領取公款,或是領走後才被你發現不合規定,為了保護這筆公帑不流失,你在這『領取前』與『領取後』分別可以採取什麼最直接的「強制手段」來確保公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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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審計權的行使具備「事前防範」與「事後救濟」雙重屬性。針對違背預算或法令的支出,審計機關有權在程序中攔阻(事前拒簽),若支出已發生,則須透過法律手段追回損失(事後剔除追繳),這體現了審計對財政紀律的剛性約束力。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審計處理」與一般行政「糾正」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 (D),但審計機關針對「錢」的處分最具法律實質影響力的行動正是 (A) 選項所描述的權限。
📝 審計不當支出處置
💡 審計機關對違法不當支出,具事前拒簽與事後剔除追繳之職權。

🔗 違規支出審計處置流程

  1. 1 發現不合規定 — 審核時發現違反預算、法令或程序。
  2. 2 事前拒簽 — 若在支付前發現,依審計法 27 條拒絕簽署。
  3. 3 事後剔除 — 若已支付,依審計法 43 條剔除該項支出。
  4. 4 限期追繳 — 通知機關限期追回款項或責令賠償。
🔄 延伸學習:延伸:若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記憶技巧:事前拒簽保預算,事後剔除追公款。
⚠️ 常見陷阱:容易與監察院的『糾正』混淆,需注意審計機關具備直接『剔除追繳』的財務決定權。
審計法第 27 條 審計法第 43 條 財務責任核定 監察權與審計權之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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