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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9 題

依據現行公共債務法規定,各年度縣(市)政府應依下列何項標準,編列債務之還本?
  • A 該縣(市)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 3%
  • B 該縣(市)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 5%
  • C 該縣(市)上年度依存量管制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 1%
  • D 該縣(市)上年度依存量管制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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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的財政收入來源較不穩定時,為了確保債務能逐年減少,法律規定「每年最少要還的錢」,應該是根據『當年的總收入』來算,還是根據『目前累積欠下的總債務量』來計算,才更能直接達到「減債」的效果?此外,對於財源較弱的縣市,這個強制比例通常會設得極高還是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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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據《公共債務法》第 12 條規定,地方政府(縣市)與中央政府的強制還本標準不同。中央政府是以「稅課收入」為基準($5% \sim 6%$),而縣(市)政府則是按「上年度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的 $1%$ 至少編列還本預算。這反映了地方財政結構與中央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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