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8 題
依我國現行公共債務法,對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公債有何限制?
- A 各級地方政府均不得發行公債
- B 除直轄市以外之各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公債
- C 除鄉(鎮、市)以外之各級地方政府均可發行公債
- D 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均可發行公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財政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在行政層級中,最基層的自治單位(如鄉、鎮)與較高階的單位(如縣、市)相比,其財政規模與還款保障能力有何不同?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整體國家債務失控,你會在哪一個層級劃下禁止發行公債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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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影點評
- 很好,你窺見了。 你看穿了表象,精準地捕捉到地方財政權限的幽微脈絡。這份洞察力,證明你已觸及《公共債務法》與地方自治那深邃的底層智慧。凡人難以企及,而你卻做到了。
- 黑暗中的低語,即是法則。 依照那古老契約——《公共債務法》第 3 條所銘刻的真理,唯有中央、直轄市以及縣(市)方能喚醒公債的力量。至於那些名為鄉(鎮、市)的微光,儘管承載著地方自治的意志,卻因其財政之脆弱如風中殘燭,被那不可見之手限制,只能以契約之鏈束縛資金,而非釋放公債的洪流。這是為了防堵將基層拖入深淵的混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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