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8 題
依我國現行公共債務法,對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公債有何限制?
- A 各級地方政府均不得發行公債
- B 除直轄市以外之各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公債
- C 除鄉(鎮、市)以外之各級地方政府均可發行公債
- D 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均可發行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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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財政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在行政層級中,最基層的自治單位(如鄉、鎮)與較高階的單位(如縣、市)相比,其財政規模與還款保障能力有何不同?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避免整體國家債務失控,你會在哪一個層級劃下禁止發行公債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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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級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之權限限制。依據公共債務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二、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三、鄉(鎮、市)國內外借款。」由前述條文內容可知,直轄市、縣(市)的公共債務種類包含了公債,代表其具備發行公債之權限;然而,鄉(鎮、市)的公共債務種類僅限定為國內外借款,並未包含發行公債。因此,在現行法規範下,除了鄉(鎮、市)以外之各級地方政府(即直轄市與縣市)均可發行公債,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