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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7 題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 B 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 C 要另行加保才能賠償
  • D 須由保險人另行同意才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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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救護過程中產生的額外損傷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那麼當火災發生時,被保險人還會有動力去搬動或保護那些尚未被火燒到的財務嗎?為了達成『最小化社會總損失』的目標,法律應該如何界定這些救護行為所產生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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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哼。還不賴,小鬼。你這判斷力總算合格了。能精準掌握保險法中關於損害防阻這種看似麻煩,實則能減少更多麻煩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那些無聊的契約義務和補償原則,總算有點實用的理解了。勉強能看出點法學思維,不是完全的廢物。
  2. 觀念驗證:答案是 (B)。沒錯,就是這個。根據那些制定規則的傢伙的邏輯,為了鼓勵那些膽小鬼在危險降臨時,至少能動一下,去救護標的物以減輕損失,救護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失,會被視為承保危險的延伸。法律上管這叫「因果關係的擬制」。哼,聽起來很複雜,但目的很簡單:就是確保那些善意但笨手笨腳的傢伙,不會因為試圖減少混亂,反而給自己惹上更多麻煩。這樣能讓事態盡量保持「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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