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四 題
四、社會救助法中有所謂 539 條款(舊法俗稱 528 條款),請說明該條款的內容及立法用意,並請從社工實務觀點討論該條款之運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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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社會救助法》中「家庭總人口」計算的嚴格性(基於殘補式福利與家庭責任)與真實社會家庭解組的衝突。解題須從法條內容出發,剖析其欲解決「虛擬所得」的立法意旨,並切換至基層社工視角,批判性探討行政裁量權、舉證責任及各縣市標準不一的實務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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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台灣的社會救助制度深具「殘補式福利」色彩,強調家庭應承擔第一線的照顧與扶養責任。然而,現實社會中家庭功能解組日益嚴重,為避免僵化的法律規定導致真正的弱勢者求助無門,《社會救助法》中的「539條款」即成為調和「法定扶養義務」與「實質生活困難」的重要緩衝機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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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539 條款
💡 透過社工專業評估排除不實扶養所得,解決弱勢者求助無門困境。
🔗 539 條款行政處置流程
- 1 提出救助申請 — 案主向地方政府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2 初步資格審查 — 查核財稅資料,發現因扶養義務人收入導致超標。
- 3 啟動 539 機制 — 案主申復或社工主動介入,認定具備特殊情形。
- 4 專業訪視評估 — 社工實地訪視,確認案主未受扶養且生活困難。
- 5 排除人口計入 — 行政裁量決定不計入該義務人,通過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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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在高度裁量空間下,如何兼顧公平性與案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