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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二 題

二、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有形貌修復……」,請說明「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的意義,並舉例說明如何對「文化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及其具體的內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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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緊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的核心精神,聯結國際憲章(如《威尼斯憲章》的真實性與《布拉憲章》的文化意義)來闡述「價值優先」的防禦性與指導性功能。答題時,需從我國法規對古蹟指定的基準(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切入,並舉具體案例(如修復工程中新舊工法、結構安全的取捨)來具體化價值評估的操作內涵與實務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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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確立了「以價值為本」的保存修復哲學。此規定呼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ICOMOS體系(如澳洲《布拉憲章》的文化意義與《奈良真實性文件》),強調有形構造物的保存目的,在於維護其背後無形的歷史、藝術與科學價值,而非僅是盲目凍結物質現狀或追求煥然一新。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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