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㈡ 題
📖 題組:
四、A 船為我國甲公司所有,由甲公司聘僱乙在 A 船擔任船長,嗣因甲復積欠丙公司貨款未償,遭丙公司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船。試問: ㈠乙以甲公司積欠薪資為由,主張就 A 船拍賣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有無理由?(10 分) ㈡如 A 船設定抵押予我國丁公司擔保借款後甲公司始聘僱乙擔任船長,甲公司知悉已積欠乙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4 個月薪資,仍將 A 船出賣移轉戊,乙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離職,嗣丁公司以甲欠款未償就 A 船聲請抵押拍賣,乙並於 107 年 12 月 1 日主張就 A 船有優先受償之權,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四、A 船為我國甲公司所有,由甲公司聘僱乙在 A 船擔任船長,嗣因甲復積欠丙公司貨款未償,遭丙公司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船。試問: ㈠乙以甲公司積欠薪資為由,主張就 A 船拍賣之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有無理由?(10 分) ㈡如 A 船設定抵押予我國丁公司擔保借款後甲公司始聘僱乙擔任船長,甲公司知悉已積欠乙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4 個月薪資,仍將 A 船出賣移轉戊,乙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離職,嗣丁公司以甲欠款未償就 A 船聲請抵押拍賣,乙並於 107 年 12 月 1 日主張就 A 船有優先受償之權,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如 A 船設定抵押予我國丁公司擔保借款後甲公司始聘僱乙擔任船長,甲公司知悉已積欠乙自 106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4 個月薪資,仍將 A 船出賣移轉戊,乙並於 107 年 1 月 1 日離職,嗣丁公司以甲欠款未償就 A 船聲請抵押拍賣,乙並於 107 年 12 月 1 日主張就 A 船有優先受償之權,乙之主張有無理由?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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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海商法中『海事優先權』的核心考點。考生應依序審查:1. 船長薪資是否具備海事優先權? 2. 與船舶抵押權之順位為何? 3. 船舶所有權移轉是否影響海事優先權(追及效力)? 4. 海事優先權之一年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應如何計算?逐一涵攝方能完整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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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船長薪資債權之海事優先權與船舶抵押權之位次、船舶所有權移轉對海事優先權之影響,以及海事優先權消滅時效之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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