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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制] 商事法

第 三 題

A 航運公司將其所有之船舶甲輪租給 B 海運公司(下稱 B 公司),雙方並訂立光船租賃契約,而在承租期間,因 B 公司僱用之船員航行不慎,在進入臺北港時,造成碼頭之碰撞與毀損,問:B 公司得否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又在甲輪離開臺北港時,甲輪發生故障,船上重燃油外洩,污染附近海域,對此污染造成的損害, B 公司得否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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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確認「主體資格」,即 B 公司為光船承租人,須援引海商法第 23 條使其取得主張責任限制之適格。接著分別審查兩項損害:碼頭毀損適用第 21 條(原則),油污損害則須檢驗第 22 條(例外排除),依據三段論法涵攝即可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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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光船承租人就船員過失造成之「碼頭毀損」及「燃油外洩污染」損害,得否主張海商法第 21 條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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