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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有吸食毒品之習慣,某日遇警方臨檢心虛,駕車加速逃逸,惟不慎自行撞上電桿受傷,警方抵達時,發現駕駛座上掉落 3 包毒品,以現行犯逮捕甲。嗣後警察將甲送醫院就診時,一併請醫院對甲進行導尿以便檢驗是否有吸食毒品反應,經檢驗顯示甲尿液中呈陽性反應後,移送檢察官偵辦,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向受命法官主張,醫院所為之導尿行為違反程序規定,所得證據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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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敏銳察覺「導尿」此一強制處分的「侵入性」特徵。解題分為三層次:第一,司法警察依第205條之2強制採尿的權限是否涵蓋侵入性的導尿?第二,侵入性採樣應適用何種法定程序(如鑑定許可書)?第三,對於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如何依第158條之4進行法益權衡判斷證據能力。同時可融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對強制採尿的令狀要求以提升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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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請醫院對被告實施「導尿」取得尿液之行為是否適法?該違法取得之尿液檢驗結果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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