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司法警察官據報而查獲甲非法持有毒品一小包而逮捕之,甲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拒絕解尿,警方不得已逕帶甲至醫院,委請醫生以導尿方式,採取甲之尿液送驗,鑑定報告記載尿液呈現毒品陽性反應,檢察官偵查終結,對甲提起公訴。試問該尿液及其所衍生之鑑定報告,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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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考點在於「強制採尿」的程序正當性。考生應思考:(1) 警察是否有權利在被告拒絕的情況下強制採尿?(2) 採取尿液的法律性質是屬於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205 條之 2 的「附隨搜索之採樣」,還是第 205 條之 1 的「鑑定處分」?(3) 以「導尿」這種侵入性方式進行採樣,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4)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6 號判決(雖然本題是 110 年考題,但考生應以最新法律見解回答)對此有何定論?接著按此邏輯展開論述:先討論程序是否違法,再依本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理論探討其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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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強制採尿之法律依據: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1 與第 205 條之 2 之適用與爭議。
- 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證據排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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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採尿與證據能力
💡 侵入性採尿應遵循令狀原則,違反則依權衡理論判斷證據能力。
| 比較維度 | 非侵入性採尿 (自行解尿) | VS | 侵入性採尿 (如導尿) |
|---|---|---|---|
| 法律性質 | 強制採樣 | — | 鑑定處分 |
| 令狀要求 | 有合理理由即可 | — | 須檢察官許可或法院許可書 |
| 侵害程度 | 較輕 (隱私權) | — | 極重 (身體權、尊嚴) |
💬導尿因具高度侵入性,法律保障位階等同於鑑定處分,需嚴格遵守令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