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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經司法警察乙逮捕而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扣得毒品一小包,乙經查詢得知甲有施用毒品前科,於甲拒絕自行解尿之際,乙乃將甲帶往醫院委請醫師對甲強制導尿而採取之,並將尿液送請鑑定,得有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報告一份。試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經警逮捕而接受調查時,甲選任律師 A 為辯護人,A 對司法警察之詢問甲及命甲自行解尿,不斷異議,司法警察乙乃禁止 A 在場。甲及A 對司法警察乙之禁止處分,得如何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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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辯護人於警詢時被「禁止在場」,首要聯想「辯護權之保障(釋字654號)」與「有效救濟原則(111年憲判字第7號)」。解題關鍵在於精準適用最新修法之救濟途徑,指出受處分人針對司法警察之限制處分,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1規定,採取「先向檢察官異議,後向法院準抗告」之雙層審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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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時,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憲法法庭見解

小題 (二)

檢察官依據甲之尿液及鑑定報告而起訴甲犯有施用毒品罪嫌,依目前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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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強制導尿」之合法性及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考生應先定性強制導尿屬「侵入性」身體檢查,區分刑訴法第205-2條與第204-1條、第204-3條之適用範圍,再運用第158-4條權衡法則排除違法證據,最後依據證據裁判原則得出無罪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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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未經許可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導尿」之適法性,及其取得尿液與衍生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並論定法院應為之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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