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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2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經司法警察乙逮捕而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扣得毒品一小包,乙經查詢得知甲有施用毒品前科,於甲拒絕自行解尿之際,乙乃將甲帶往醫院委請醫師對甲強制導尿而採取之,並將尿液送請鑑定,得有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報告一份。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經警逮捕而接受調查時,甲選任律師 A 為辯護人,A 對司法警察之詢問甲及命甲自行解尿,不斷異議,司法警察乙乃禁止 A 在場。甲及 A 對司法警察乙之禁止處分,得如何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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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偵查中辯護人在場權』遭司法警察侵害時的救濟途徑。破題關鍵在於區分『偵查中即時救濟』與『審判中證據能力爭執』:先檢視刑訴法第245條第2項之在場權,再點出刑訴法第416條準抗告未將『司法警察』列為救濟客體之法律漏洞,最後引述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論證應如何類推救濟或於審判中適用證據排除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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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於調查程序中禁止辯護人在場,因現行法未明文規定對警察此類處分之救濟管道,當事人與辯護人應如何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尋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權利保障之內涵

小題 (二)

檢察官依據甲之尿液及鑑定報告而起訴甲犯有施用毒品罪嫌,依目前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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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強制處分與基本權保障」的界線。第一步,判斷警察依刑訴法第205-2條採尿的權限是否包含高度侵入性的「強制導尿」(實務見解為否定,需有鑑定許可書);第二步,透過刑訴法第158-4條權衡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第三步,無證據能力即無法證明犯罪,導出刑訴法第301條無罪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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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未取得許可而逕行委託醫師對被告實施「強制導尿」取得尿液之程序是否合法?該尿液及衍生之鑑定報告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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