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除有犯毒品前科外,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通緝,警方逮捕時,並未查扣任何與毒品有關之證物,警員卻稱甲係毒品通緝犯被逮捕,程序上必須驗尿,致甲簽署同意驗尿之檢體採證同意書配合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經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自願性同意係無效,採尿驗證之證據不得作為裁判之依據。試論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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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核心考點為「不實告知下的同意是否具備自願性」以及「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思考流程:1. 檢驗警方告知「程序上必須驗尿」是否符合法規(檢驗第205條之2強制採尿之要件);2. 分析警方不實告知對被告「自願同意」的影響(同意無效);3. 得出違法採證結論後,依第158條之4進行權衡判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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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方以不實法律資訊告知被告「程序上必須驗尿」,使其簽署同意書,該同意是否具備自願性?因此取得之尿液檢驗報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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