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搜索律師事務所」與「律師秘匿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之衝突。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原則上律師與當事人之溝通受拒絕證言權及扣押豁免保障(結合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但當律師本身涉犯刑事犯罪或雙方溝通為實現犯罪時,應適用「犯罪/詐欺例外(Crime-Fraud Exception)」而容許扣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時,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密溝通文件是否受「律師秘匿特權」保障而豁免扣押?若律師本身涉犯洩密罪,是否適用特權之例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律師秘匿特權與搜索扣押
💡 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密溝通原則受扣押豁免,但涉及犯罪例外時則不適用。
比較維度 律師秘匿特權 (原則) VS 犯罪例外原則 (例外)
保障基礎 憲法訴訟權與信任關係 法律正當性之欠缺
溝通內容 享有扣押豁免權 得依法搜索扣押
核心實務依據 112年憲判字第9號 權利濫用與正義維護
💬秘匿特權以「合法辯護」為邊界,一旦涉及共同犯罪即回歸一般刑事證據規則。
🧠 記憶技巧:秘匿特權保信任,實體等同延權利;犯罪例外不豁免,中立審查定爭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律師只要成為被告」其事務所內所有文件均可扣押。實際上,仍應嚴格區分「與犯罪有關之文件」與「其他無關當事人之合法諮詢文件」,後者仍受保障。
拒絕證言權 令狀原則與比例原則 偵查不公開義務 有效辯護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蒐集與證據能力
查看更多「[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