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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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搜索律師事務所」與「律師秘匿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之衝突。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原則上律師與當事人之溝通受拒絕證言權及扣押豁免保障(結合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但當律師本身涉犯刑事犯罪或雙方溝通為實現犯罪時,應適用「犯罪/詐欺例外(Crime-Fraud Exception)」而容許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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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時,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密溝通文件是否受「律師秘匿特權」保障而豁免扣押?若律師本身涉犯洩密罪,是否適用特權之例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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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秘匿特權與搜索扣押
💡 律師與當事人間秘密溝通原則受扣押豁免,但涉及犯罪例外時則不適用。
| 比較維度 | 律師秘匿特權 (原則) | VS | 犯罪例外原則 (例外) |
|---|---|---|---|
| 保障基礎 | 憲法訴訟權與信任關係 | — | 法律正當性之欠缺 |
| 溝通內容 | 享有扣押豁免權 | — | 得依法搜索扣押 |
| 核心實務依據 | 112年憲判字第9號 | — | 權利濫用與正義維護 |
💬秘匿特權以「合法辯護」為邊界,一旦涉及共同犯罪即回歸一般刑事證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