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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涉嫌利用職務向乙公司收賄,遭警方依法監聽其電話。監聽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東西已託人送到」,甲答稱「有」之對話。半年後,檢方發現甲另外涉嫌向丙公司收賄,上述對話即為丙公司高層與甲之談話。檢察官於蒐集相關證據後,起訴甲向丙公司收賄罪刑,甲主張此段錄音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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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另案監聽」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考生應立即聯想《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的「原則排除、例外許可」規定,並精準點出隱晦對話中「發現」另案的時間點認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裁定),進而論證檢察官是否踐行「七日內補報法院審查認可」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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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監聽過程中錄得未記載於監聽票上之「另案」隱晦對話,事後始查明為犯罪內容,其「發現」之起算時點為何?該另案監聽錄音應踐行何種程序始具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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