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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涉嫌利用職務向乙公司收賄,遭警方依法監聽其電話。監聽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東西已託人送到」,甲答稱「有」之對話。半年後,檢方發現甲另外涉嫌向丙公司收賄,上述對話即為丙公司高層與甲之談話。檢察官於蒐集相關證據後,起訴甲向丙公司收賄罪刑,甲主張此段錄音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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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另案監聽(偶然聽取)」之證據能力。看到合法監聽中發現他案證據,必須立刻反射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的嚴格要件:原則禁止,例外需具備「法定重罪+與本案具關連性+發現後7日內陳報法院審查認可」。作答時應著重探討「發現時點之認定(確知說)」以及本案是否具備「關連性」,並點出通保法為特別法,其排除具有絕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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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監聽過程中偶然取得之「另案犯罪」通訊內容(另案監聽),其證據能力應如何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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