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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公務員甲涉嫌利用職務向乙公司收賄,遭警方依法監聽其電話。監聽過程中,錄下不知名人士打電話給甲說「東西已託人送到」,甲答稱「有」之對話。半年後,檢方發現甲另外涉嫌向丙公司收賄,上述對話即為丙公司高層與甲之談話。檢察官於蒐集相關證據後,起訴甲向丙公司收賄罪刑,甲主張此段錄音違法。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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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通訊監察中「偶然聽取(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考生應立刻聯想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的實體要件(重罪或關連性)與程序要件(發現後7日內陳報法院認可)。破題關鍵在於精準指出「發現」之起算點,實務見解認為應從「實質知悉(解譯判明)犯罪嫌疑」時起算,而非「錄音當下」,最後再依檢察官是否踐行7日陳報事後審查程序做條件式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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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通訊監察過程中偶然取得「另案證據」之證據能力,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2項「發現後七日內」陳報法院事後審查之起算時點應如何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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