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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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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律師事務所之搜索扣押」與「律師秘匿特權」。作答時應立刻聯想《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先論述律師與當事人秘密溝通之原則性保障,再切入本題律師甲自身涉犯洩密罪而構成「不法例外/犯罪例外」,最終得出得否扣押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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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密溝通紀錄是否得為搜索扣押之客體?律師自身涉犯刑事犯罪時,是否仍得主張「秘匿特權」拒絕扣押?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憲法法庭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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