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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經司法警察乙逮捕而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扣得毒品一小包,乙經查詢得知甲有施用毒品前科,於甲拒絕自行解尿之際,乙乃將甲帶往醫院委請醫師對甲強制導尿而採取之,並將尿液送請鑑定,得有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報告一份。試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經警逮捕而接受調查時,甲選任律師 A 為辯護人,A 對司法警察之詢問甲及命甲自行解尿,不斷異議,司法警察乙乃禁止 A 在場。甲及 A 對司法警察乙之禁止處分,得如何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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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先聯想「辯護人在場權」之法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並檢視司法警察禁止辯護人在場的處分是否合法。接著,關鍵點在於「救濟途徑」:現行法第416條(準抗告)僅明文對「檢察官」的禁止處分可聲請救濟,並未包含「司法警察」。因此必須援引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可聯想111年憲判字第7號等精神),論證應類推適用第416條向法院聲請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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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辯護人於警詢期間在場,受處分之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應如何謀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辯護人在場權之保障

小題 (二)

檢察官依據甲之尿液及鑑定報告而起訴甲犯有施用毒品罪嫌,依目前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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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強制導尿」的程序適法性與證據能力。看到題目應立即聯想:強制導尿屬高度侵入性處分,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令狀原則或第205條之2的授權?接著,運用第158條之4權衡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最後依據證據是否充足,導出第301條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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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未持令狀對被告實施「強制導尿」之適法性為何?取得之尿液與鑑定報告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最終應為如何之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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