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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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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搜索律師事務所之限制與「律師秘匿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之界線。作答時應先引述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確立特權保障,接著敏銳指出本案律師甲本身已具備「犯罪嫌疑人」身分,且涉及「共謀犯罪」,應切入「犯罪例外原則」來區分文件內容,分別論述是否得為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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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律師與委任人間之秘匿特權於搜索扣押時之保障範圍為何?若律師本身涉犯刑事犯罪(如洩密)或雙方共謀犯罪時,是否仍受該特權保障而不得扣押?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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