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搜索律師事務所之限制與「律師秘匿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之界線。作答時應先引述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確立特權保障,接著敏銳指出本案律師甲本身已具備「犯罪嫌疑人」身分,且涉及「共謀犯罪」,應切入「犯罪例外原則」來區分文件內容,分別論述是否得為扣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律師與委任人間之秘匿特權於搜索扣押時之保障範圍為何?若律師本身涉犯刑事犯罪(如洩密)或雙方共謀犯罪時,是否仍受該特權保障而不得扣押?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律師秘匿特權與搜索扣押
💡 律師秘匿特權受憲法保障,但於共謀犯罪(犯罪例外)時不適用。
| 比較維度 | 合法法律諮詢 (過去犯罪) | VS | 共謀/未來犯罪 (洩密等) |
|---|---|---|---|
| 目的性質 | 行使正當防禦權 | — | 濫用專業規避法律 |
| 憲法保障 | 受112憲判9號保障 | — | 構成犯罪例外不予保障 |
| 扣押可行性 | 不得扣押 | — | 得作為證據依法扣押 |
💬關鍵在於溝通內容是否屬於「合法防禦權之行使」或「共謀進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