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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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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搜索律師事務所之限制與「律師秘匿特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之界線。作答時應先引述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確立特權保障,接著敏銳指出本案律師甲本身已具備「犯罪嫌疑人」身分,且涉及「共謀犯罪」,應切入「犯罪例外原則」來區分文件內容,分別論述是否得為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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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律師與委任人間之秘匿特權於搜索扣押時之保障範圍為何?若律師本身涉犯刑事犯罪(如洩密)或雙方共謀犯罪時,是否仍受該特權保障而不得扣押?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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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秘匿特權與搜索扣押
💡 律師秘匿特權受憲法保障,但於共謀犯罪(犯罪例外)時不適用。
比較維度 合法法律諮詢 (過去犯罪) VS 共謀/未來犯罪 (洩密等)
目的性質 行使正當防禦權 濫用專業規避法律
憲法保障 受112憲判9號保障 構成犯罪例外不予保障
扣押可行性 不得扣押 得作為證據依法扣押
💬關鍵在於溝通內容是否屬於「合法防禦權之行使」或「共謀進行犯罪」。
🧠 記憶技巧:憲判九號定框架:過去諮詢保密、未來共謀扣押、兩者混合需分離。
⚠️ 常見陷阱:漏掉區分文件「內容性質」,誤以為只要律師涉案即可扣押所有諮詢紀錄。
112年憲判字第9號 拒絕證言權 搜索扣押之限制 獨立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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