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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發布通緝,經司法警察乙逮捕而附帶搜索甲之身體,扣得毒品一小包,乙經查詢得知甲有施用毒品前科,於甲拒絕自行解尿之際,乙乃將甲帶往醫院委請醫師對甲強制導尿而採取之,並將尿液送請鑑定,得有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之鑑定報告一份。試問:(每小題 25 分,共 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經警逮捕而接受調查時,甲選任律師 A 為辯護人,A 對司法警察之詢問甲及命甲自行解尿,不斷異議,司法警察乙乃禁止 A 在場。甲及 A 對司法警察乙之禁止處分,得如何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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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司法警察禁止辯護人在場之救濟途徑」。考生應敏銳連結到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對辯護權與訴訟權之保障,並精準引述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112年修法增訂)針對司法警察處分之準抗告規定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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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禁止辯護人於偵查中陪同在場時,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應如何尋求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檢察官依據甲之尿液及鑑定報告而起訴甲犯有施用毒品罪嫌,依目前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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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強制導尿」應立即敏銳聯想到「侵入性身體檢查/採樣」的程序合法性,區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的「非侵入性採尿」與第204條之1、第204條之3的「鑑定許可書」要求。接著運用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判定尿液及其衍生證據(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最終因缺乏合法證據而導向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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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未依令狀或許可書對被告實施「強制導尿」,所取得之尿液及其衍生之鑑定報告是否具證據能力?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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