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四 題
四、民國107 年1月修正公布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的目的在於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以保護其身心的健全發展。請就該法第二章的「救援與保護」條文,論述其內涵與特色。(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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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立本作答需圍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章的具體法規機制(如緊急救援、短期安置、專業鑑別、法院裁定)。其次,分析這些條文背後的政策理念(即『特色』),如從『虞犯』轉向『被害人』的除罪化視角、鑑別機制的專業化,以及多元處遇方案。最後,依據申論題標準結構,以前言點出『典範轉移』破題,內文分列內涵與特色並連結臺灣實務,結語則針對資源困境提出政策修正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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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點出核心概念與立法典範轉移 我國自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並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後,標誌著我國社會立法在兒少保護上的一次重大「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政策視角正式從過去的「道德非難」與「虞犯矯治」,轉變為基於權利觀點的「被害人保護」與「結構性剝削防制」。民國107年之修正,更進一步完備了第二章「救援與保護」的機制,其不僅落實了國家作為最終保護者的責任(Parens Patriae),更體現了以兒少最佳利益為依歸的福利體制精神。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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