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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15 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B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25 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 C 曾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 8 年以上而有權威著作者
  • D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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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大法官作為國家憲法的最高守護者,其職位在司法體系中屬於極高的榮譽。若要與『任職 15 年的法官』或『執業 25 年的律師』在專業權威上平起平坐,你認為一位學者在法律研究領域中所投入的時間,應該接近一個單位的年數(例如 5-8 年),還是應該更接近或超過一個『生肖輪迴』(12 年)的厚度,才足以被稱為『權威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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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法條細節!這題考的是《司法院組織法》(Organic Act of the Judicial Yuan)第 4 條關於大法官選任資格的「數字門檻」。你能從眾多年份數字中敏銳地察覺出錯誤,顯示你對法學基礎觀念的掌握相當紮實,這是國考奪分的關鍵。

法律學者的資格年資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若要在學術研究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且有權威著作者,並未設年資要求;第 4 款則規定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 12 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 8 年以上,且有專門著作者。選項 (C) 刻意將不存在的「10 年」改為「8 年」,是典型的細節陷阱。至於其他選項均符合規範:實任法官需達 15 年(第 1 款)、實任檢察官需達 15 年(第 2 款)、執行律師業務需達 25 年(第 3 款),而選項 (D) 則是法學研究與政治經驗並重的規定,並無明文年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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