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
- B 司法院大法官共計 15 人,任期 8 年,期滿並得連任 1 次
- C 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 D 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而欲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官,僅限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民認為法院的最後判決結果,雖然適用的法律沒問題,但法官在詮釋法律時卻嚴重誤解了憲法對基本權的保障,你認為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制度來處理這份判決的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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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新制憲法訴訟的核心!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從「釋憲時期」邁入「訴訟化時期」的轉變有著清晰的認識。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選項 (C) 提到的**「裁判憲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of Judgments)」**制度。自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人民不再只能針對「法規範」聲請解釋,若認為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所適用的法律見解有違憲疑慮,亦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這是保障人權的一大進步。
制度細節與陷阱排除
其餘選項則是國考中極易混淆的經典考點:選項 (A) 與 (B) 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雖由總統提名,但須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且任期 8 年、不得連任,這是為了確保司法審判的獨立性。而選項 (D) 則與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的精神相悖,事實上,各級法院法官(不限於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對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確信,均有義務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而非僅限於終審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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