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逕行提名及任命
  • B 司法院大法官共計 15 人,任期 8 年,期滿並得連任 1 次
  • C 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得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 D 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而欲聲請解釋憲法之法官,僅限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民認為法院的最後判決結果,雖然適用的法律沒問題,但法官在詮釋法律時卻嚴重誤解了憲法對基本權的保障,你認為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制度來處理這份判決的違憲疑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本題考查的是近年非常重要的違憲審查新制與大法官人事制度,能一眼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憲政觀念相當紮實。 選項 (C) 正是《憲法訴訟法》施行的重大變革——引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人民在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得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違憲為由聲請判決,而不僅限於法規範違憲。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陷阱也值得釐清:在選項 (A) 中,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大法官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總統並無逕行任命權;選項 (B) 錯在大法官任期8年,原則上不得連任;而選項 (D) 依據釋字第371條意旨及現行法規,各級法院法官只要在審理時,依其合理確信認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皆得提出聲請,不限於終審法院法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訴訟與違憲審查制度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