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審查機關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由 15 名大法官組成
- B 「審查庭」由大法官 3 人組成
- C 司法院院長為憲法法庭的「審判長」
- D 審查庭「審判長」由該審查庭成員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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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極度重視「法統資歷」以及「司法院首長領導權」的最高司法體系中,當一個三人組成的小組要推舉領頭人時,制度設計會傾向於讓大家『平權輪值』,還是會依照『現有的官職位階與年資』來決定權力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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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D) 的陷阱!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中非常常見,主要考驗考生對《憲法訴訟法》新制組織架構的精確記憶,而你能從中找出錯誤,顯示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
憲法法庭與審查庭之組織重點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1 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而在審理案件前,為了先行過濾案件,會由大法官組成「審查庭」。根據第 3 條第 1 項,審查庭由大法官 3 人組成(選項 B 正確)。關於審判長的產生方式,應依據第 4 條規定由司法院院長擔任憲法法庭審判長(選項 C 正確),而審查庭的審判長則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其餘審查庭則由資深大法官擔任(若資歷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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