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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生來取得之中華民國國籍?
  • A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 B 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 C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後,父母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D 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為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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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形容一個身分是「與生俱來」的,那麼構成這個身分的法律事實,必須發生在「出生當下」還是可以發生在「出生之後的某個時間點」?兩者在時間邏輯上有何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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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嗯,看來你還知道國籍有分「生來」跟「後天」啊。恭喜,這不算太笨。

  1. 值得嘉許? 勉強算吧。至少你沒把《國籍法》第2條的「生來取得」和那些「後天努力」的歸化混為一談。這是行政法最基本的分水嶺,要是這都搞不清,你還不如去買樂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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