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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新聞(選試英文)] 傳播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個人資料在今日資料經濟中具有極高價值,各國多有立法加以保障。試問: (一)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為何?(5 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有那些事項是平面、電子或網路媒體皆不得報導或記載有關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試舉出兩項。(10 分) (三)2018 年社群媒體臉書爆發不當利用個資醜聞,企業在蒐集、處理、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應有什麼樣的正確態度?(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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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詢問特定法律之「立法目的」,應立即聯想該法第1條之明文規定。除了精準寫出法條所稱的「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與「促進合理利用」雙軌目的外,若能補充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意旨,將能有效提升答題深度與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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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明定於該法第 1 條,其核心旨在於「隱私權保障」與「資訊流通利用」間取得衡平,並呼應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保障「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具體包含下列兩大面向: (1) 消極目的(保障人格權):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個人人格權(特別是資訊自主權與隱私權)遭受不當侵害。 (2) 積極目的(促進合理利用):在兼顧當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提供明確的適法性規範,以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調和當代資料經濟發展與資訊流通之需求。

小題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有那些事項是平面、電子或網路媒體皆不得報導或記載有關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試舉出兩項。(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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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類法規題,首先應精準引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並結合司法院釋字第603號(隱私權保障)與釋字第689號(新聞自由之界線)之法理,說明限制媒體報導之合憲性基礎。作答時,挑選法條中最常見的兩款情形(如受虐兒少、刑事案件當事人)具體列舉說明,即可展現法理與實務結合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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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媒體基於新聞自由報導兒少事件時,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限制而不得揭露身分資訊之具體法定事由為何。 【解析】 壹、法規與法理依據

小題 (三)

2018 年社群媒體臉書爆發不當利用個資醜聞,企業在蒐集、處理、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應有什麼樣的正確態度?(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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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資料經濟下企業對個資保護的法定義務與實務態度。作答時應先引出『司法院釋字第603號』關於『資訊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之核心要旨作為法理基礎,接著帶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誠實信用、比例原則)及第27條(安全維護義務),最後論述企業應具備的合規、透明化及內控管理等具體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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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在數位匯流與資料經濟時代,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極具商業價值。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資訊自主控制權」。企業在蒐集、處理與利用個資時,應以尊重當事人權益為前提,嚴守相關法律規範,以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信任。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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