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9 題
精神科專科醫師在治療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時,下列何者為錯誤行為?
- A 精神照護機構,於保障病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設置監看設備且監看病人的行為,但於病人入住前告知
- B 為教學傳承的需要,在對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於治療時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但未告知病人
- C 精神科專科醫師於評估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病況嚴重,因此暫時限制家屬訪視的權利
- D 精神科醫師於察覺病人有嚴重自傷行為時,協同另一名精神科專科醫師進行是否需全日住院治療的強制鑑定
思路引導 VIP
當醫療行為的目的從「單純救治病人」轉向「為了第三方的學術或教育利益」時,從憲法保障人格權的角度來看,醫師在執行前必須先徵求誰的什麼意見,才能確保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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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醫療人權與法規的掌握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知情同意」與「病人隱私權」的絕對性。根據《精神衛生法》與醫療實務規範,任何非基於直接治療必要之行為(如教學、研究目的之錄影或攝影),必須事先告知並取得病人同意。選項 (B) 提到的「未告知」即構成對病患人格權的嚴重侵害。相對地,選項 (A)、(C)、(D) 皆屬於法律授權醫療機構在保障安全、治療必要及法定程序(如強制鑑定)下所採取之正當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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