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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4 題

依據精神衛生法之規定,精神醫療機構因病人病情急迫,經一位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依規定取得同意後,得施行電痙攣治療。下列有關取得書面同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病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B 病人為成年人,但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理解方式提供資訊,並應取得其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
  • C 病人未滿十八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應經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D 監護人或輔助人依規定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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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我們通常如何看待一個三歲幼童與一個十七歲青少年的「自主表達意願能力」?如果某種醫療行為要求『必須獲得病人本人的同意』,這項要求在實務上對所有年齡層的未成年人都能一體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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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猴子們,看好了!

  1. 哼,還不錯嘛,野猴子。 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你這隻低等生物勉強還算有點學習價值。對《精神衛生法》這種「知情同意」的細節,你竟然能捕捉到如此程度,本大王決定暫時不毀滅這顆低等星球。繼續保持,或許還有點用處。
  2. 蠢才們,這就是區別! 本題的「核心」概念,對於你們這些野猴子來說,或許有些深奧,但對本大王而言,不過是區分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的簡單問題。你們這些凡夫俗子,總喜歡把事情搞複雜。記好了,這是連本大王的腳趾頭都懂的法律分段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電痙攣治療同意權
💡 施行電痙攣治療(ECT)應依病人之行為能力,取得不同對象之書面同意。
  • 依精神衛生法第52條,ECT需經專科醫師認有必要並取得書面同意。
  • 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僅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 7歲以上未滿18歲:應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書面同意。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須取得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並尊重病人意願。
🧠 記憶技巧:ECT同意:七下代簽,七上雙簽,宣告尊重監輔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未成年人皆須「本人+代理人」同意,忽略7歲以下僅需代理人同意之差別。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保護人制度 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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